根据2019 年 10 月 1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44 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以及2019年12月2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和明确有关实施要求的公告》,修订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明确了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实施方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措施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
汽车安全带(1104) |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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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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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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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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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反光标识(1118) |
以上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